一、实施失业补助金的政策依据
1、《转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河人社发〔2020〕45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
二、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
1、2020年3月至12月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职工失业前最后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为我市、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停保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即参保缴费不足一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381元/月;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27元/月。
四、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的要求
1、申请时限、申请方式和审核要求。失业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服务窗口向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核查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和停保状态,当月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审核通过的当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线上申领渠道: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等,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统一入口。目前可登录广东人社APP、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国家平台失业补助金申领(入口网址:https://ggfw.gdhrss.gov.cn/gdggfw/index.shtml)。
2、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补领规定。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2020年3月至我市政策出台前(7月前)已符合申领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补发。
3、失业补助金申请次数、其他有关待遇规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请一次;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间满或停发后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五、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规定
1、自2019年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具体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相关要求执行。
3、根据2014年7月1日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市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待遇,不存在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工,因此不适用人社部发40号文第四点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