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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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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7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据悉,该《实施办法》将“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家庭以及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这是主要亮点之一。

          引入家庭综合评估

          据介绍,1999年8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实施20年,根据国家最新部署和上位法修订该办法,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信息化。新的《实施办法》共6章32条,对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申请与审批、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改进了过去单纯以家庭收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方法,综合评估低保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可支配收入与生活必须的支出,对综合指标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对有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义务兵、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生的家庭给予适当优待。

          此外,坚持“保户”和“保人”相结合,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实施办法》明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突破地域限制实现异地受理

          针对人口迁移广泛、城乡流动加速而出现的人户分离、人户不一致等情况,《实施办法》明确异地申请办理流程,更加便民利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实施办法》细化了回避制度。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初审、审批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备注在册。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建立主动申报激励机制

          《实施办法》建立主动申报激励机制,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

          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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