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系广东农村敬老院运营领域的省级地方标准,明确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要求、运营管理、服务管理等8个方面的内容。《规范》2020年1月31日起正式实施。
供养服务机构应辐射2个乡镇以上
《规范》明确,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应履行托底保障的机构职能,优先为半失能以上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并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失能、失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农村特困人员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应辐射2个乡镇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建设规模应不少于200张床位,珠三角地区的建设规模应不少于300张床位。
需设社工专业岗、配专职社工
《规范》明确,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专职社会工作者,一般性供养服务机构宜配置专职或兼职社会工作者。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宜低于1/10。
在服务管理方面,应对农村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项至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项至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此外,应规范评估流程和方法,评估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在生活照料服务方面,供养服务机构应对服务对象建立护理个案计划,提供24小时生活照料服务并按计划100%落实生活照料项目及其要求。在居家照护服务方面,应为有需要的且签订协议的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居家服务,其中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实质性上门探望服务。
《规范》还对供养服务机构环境清洁卫生、康复护理、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文化休息娱乐等内容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