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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灯塔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来源: 灯塔镇人民政府  时间: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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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镇委、镇政府成立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林长制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我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完善林长制工作工作领导小组机制,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和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林长制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我镇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镇林长制领导小组是镇委、镇政府实施林长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四条镇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书记兼任;常务副组长由镇长兼任;副组长由其他镇班子领导兼任。成员单位包括镇直有关部门和各村。

          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林长办)设在镇农林水服务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农林水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镇林长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全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研究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行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镇林长办承担镇林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可上报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协调研究处理。

          第七条  对各村林长制工作的考核和奖惩、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应报镇林长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增强合力。

        第四章 相关制度

          第九条  建立镇级林长会议制度,集体研究林长制重大问题。镇级林长会议分为:镇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镇林长会议、镇林长办会议。

          第十条  建立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公开、信息通报、信息报送等工作做出具体要求。根据具体内容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及时公开林长制信息,并坚持统一性、客观性、全面性、连续性等原则,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适用于镇有关部门在林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督查督导、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协作。遵循“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应对有力、务实高效”的原则,镇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统筹推进,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适用于镇对各村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实施和林长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

          第十三条  建立林长巡查制度,适用于镇级林长的巡查工作。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内各村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考核制度,镇对各村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镇林长制领导小组确定总体考核办法,具体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和评分标准,由镇林长办每年印发考核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并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目标考核、主要工作任务考核和社会公众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乡村林长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镇林长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镇林长办承担。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灯塔镇全面推行林长制镇级林长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我镇全面推行林长制镇级林长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级林长会议包括镇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镇林长会议、镇林长办会议。

        第二章 镇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条  镇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由镇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或组长、常务副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镇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等。具体参会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镇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议定我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三)听取镇级林长和镇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研究考核问责和表彰奖励有关事项。

          (五)研究经镇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会议方案由镇林长办负责拟订,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定。镇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及相应列席单位,由镇林长办汇总整理后按程序报请镇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确定。

          第七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同志作汇报。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按有关规定请假。

          第八条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按程序审批印。

          第九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镇林长办报备。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镇林长制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章 镇林长会议

          第十条  镇林长会议由镇第一林长、林长或镇第一林长、林长委托的镇副林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镇级林长(包括镇第一林长、林长、副林长)、各乡镇林长、镇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等。具体参会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听取各村林长工作述职。

          (三)总结我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林长制重点工作。

          (四)协调解决我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五)研究经镇级林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镇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有必要,经镇林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方案由镇林长办负责拟订,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按程序审批印发。

          第十五条  会议确定或部署的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向镇林长办报备。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镇级林长报告。

          第四章 镇林长办会议

          第十六条  镇林长办会议由镇林长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镇林长办主任、副主任、成员等,具体参加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镇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镇林长会议精

          神以及省、市林业局相关决策部署的举措。

          (二)研究需提交镇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通报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研究经镇林长办主任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由镇林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镇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灯塔镇全面推行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林长办负责统筹全镇林长制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坚持统一性、客观性、全面性、连续性等原则,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信息公开对象为社会公众。

          第五条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林长名单、林长职责、责任 区域、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森林资源年度保护发展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重要问题处置情况;以及根据相关规定需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信息可根据具体内容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及时公开。公开方式主要包括公示牌、宣传栏、部门简报等,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严格保密纪律,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严防失涉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八条  通报范围包括各村、镇林长制成员和有关部门等。

          第九条  信息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各村及责任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林长巡查动态,年度目标完成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  信息通报方式可采取会议、文件、简报、媒体、网络等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林长制信息通报原则上两个月一次,重要的工作调整、阶段性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可适时通报。

          第十二条  信息通报中涉及的突出问题、督办事项和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必须按时限完成相关整改处置工作,并及时反馈信息给通报单位。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类型分日常信息报送和信息专报,日常信息主要为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重大事件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送镇林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专报信息主要为需要呈报镇委、镇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日常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                         

          (一)林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包括上级部门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镇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镇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镇、村(居)级林长及林长办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情况;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整改情况,林长制相关工作简报及政务信息等。

          (二)地方工作经验,包括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创新亮点等。

          (三)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包括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及协调处理情况,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报送镇林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

          第十五条  专报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镇级林长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或媒体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

          (三)其他专报事项。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村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信息报送收集,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后,及时报送镇林长办。镇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径向镇林长办报送。

          (二)日常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需要时根据镇林长办要求随时报送。

          (三)信息专报为不定期报送,实行一事一报、特事特报,根据信息时效性随时发生、随时报送。

          (四)信息一般通过粤政易平台报送,涉密信息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五)信息报送工作遵循及时高效、准确精炼、真实可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镇林长办负责全镇林长制工作有关信息的汇总审核,经整理筛选后,以信息简报或信息专报的形式报送镇有关领导,印发镇相关单位、镇林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镇林长办应对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不定期抽查,扬优补劣,定期通报各村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    

          第十九条 对无故不提供、拖延提供或长期不更新林长制信 息资料,违规使用林长制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镇林长办将进行通报,并向镇级林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镇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灯塔镇全面推行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有关部门在林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督查督导、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协作。

          第三条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应对有力、务实高效”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

          第四条  镇林长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林长制各项工作, 协助镇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镇有关 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合力齐抓共 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行林长制相关专项工作方案,加强配合 联动,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成效,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第五条  及时共享和交流林长制工作相关信息,主要是森林 资源保护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基础与业务信息,包括资源调查监测、登记确权、保护修复、灾害防控、执法整治等方面的信息资源。


          第六条  镇林长办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林长制相关信息资源,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无偿共享。涉及国家保密和信息安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镇林长办可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组织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督查。督查结束后,镇林长办应及时将督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交办给相关村(居),并抄送镇有关部门。各村按时限要求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镇林长办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镇林长办可根据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及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农林水、森林公安、综合治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森林资源可能遭受严重破坏的地区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林违法行为,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第九条  在镇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镇林长会议、镇林长办会议等相关镇级会议上,镇有关协作部门按要求汇报履职情况,总结工作成效与经验,提出问题与工作建议,并及时向镇林长办报送相关工作总结。

          第十条  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各协作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镇农林水服务中心:协调镇级林长有关工作;协调镇林长办有关工作。                                         

          2.镇森林派出所:负责指导乡镇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工作,配合森林火灾扑救相关工作,进行现场交通疏导,维护治安秩序。

          3.镇司法所:依法办理镇政府涉林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 查工作;依法办理以镇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涉林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4.镇财政所:统筹协调涉农资金及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灯塔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面推行林长制督查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实施和林长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镇可以向各村派出督查组。督查工作在镇林长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镇第一林长负总责,镇级林长分区域负责,镇林长办负责组织协调,镇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镇有关单位协同参与。必要时可商请镇委、镇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督查。

          第五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和县决策部署贯彻情况。中央、省、市和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林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林长办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等。

          (三)林长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情况。

          (四)林长履职尽责情况。林长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 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重大问题等情况。

          (五)林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森林资源监管、国土绿化与生 态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森林资源灾害防控、林长制信息化建设、林业深化改革、基层基础建设等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六)特定事项或任务完成情况。镇级林长会议决策部署和 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镇级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以及社会重点关切等突出问题的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可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等形式,以明察暗访或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一)综合督查。综合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查,督查事项涵盖全部督查内容。综合督查由镇级林长分区域负责,镇林长办协调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根据重点工作任务专项开展,督查内容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专项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由镇林长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日常督查。日常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查,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主要针对林长制常态化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日常督查由镇林长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督查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查准备。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要求等。通过听取 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开展督查。

          (三)形成报告。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报送镇林长办备案。

          (四)情况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查主体通过 适当方式反馈;必要时,在督查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意见书,并附问题清单。

          (五)整改落实。被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意见书要求,制定 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镇将视情况开展“回头看”,对被督查对象履职不力、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将采取通 报批评、警示约谈等措施,督促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资料归档。督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日常督查可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节简化程序。

          第八条 督查应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九条镇林长办适时对督查、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督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本制度由镇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灯塔镇全面推行林长制林长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更好推动林长履职尽责,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级林长的巡查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林长巡查(以下简称巡查),是指林长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内各村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镇林长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镇级林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五条巡查由镇级林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区域、巡查重点及巡查参与部门等内容。镇林长办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并负责巡查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巡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情况。

          (二)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情况。

          (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四)森林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六)其他涉及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镇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由村牵头整改并书面报告镇级林长,抄送镇林长办。

          第八条镇林长办对镇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 理,对巡查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做到处理到位,事毕销号。镇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灯塔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镇全面推行林长制镇级考核工作,推动各村林长履职尽责,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地见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村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目标考核、主要工作任务考核和社会公众评价三个部分,保护发展目标考核主要是根据省、市、县明确我镇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五年规划期目标,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护率等约束性指标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主要工作任务考核重点是对林长制工作落实、森林资源监管、森林资源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森林灾害防控、林长制信息化建设、林业深化改革、基层基础建设、支撑保障措施、影响度等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社会公众评价主要是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区林长制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信心度和支持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镇林长办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及 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第七条考核程序包括村级自查、镇级核查、结果公布。

          村级自查。被考核对象于当年11月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镇林长办。

          镇级核查。镇林长办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各村推行林长制自评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镇林长办根据审核情况和年度督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形成综合考核结果建议稿报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审定。

          结果公布。由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各村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村,应以适当形式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由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向镇林长制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镇林长办;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镇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或其委托的镇林长办主任,约谈所在村的林长。

          第九条镇林长办负责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和县的要求及林长制工作任务,每年制订考核实施细则,报镇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镇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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