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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灯塔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章程
        来源: 灯塔镇人民政府  时间: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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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职责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灯塔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三条  组织实施

          本章程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人员组成及调整

          第四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设主任两名、副主任十六名,分别由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党政综合办、应急管理办、综合治理办、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办、生态环保办、公共服务办、农林水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市监所、消防所、司法所、卫生院、灯塔中学、中心小学、供电所以及各村(社区书记)等单位部门负责人担任,消安委下设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应急办主任担任。

          第五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的原则是:

          (一)成员因人事变更、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由产生空缺单位相同职位的继任者担任,并及时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办公室做好备案工作。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涉及主要领导调整或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调整的,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建议,上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在镇委、镇政府领导下,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全面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负责全镇消防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消防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对各有关部门(单位)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县以及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消防工作的政策、指示和规定。

          (二)研究审定、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政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调查以及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工作,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单位)消防工作,组织实施镇消防工作年度考评,在重要时间节点、专项治理等期间组织开展督查,并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下级部门、各村(社区)进行约谈、督办。

          (五)根据消防工作实际,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指导行业、系统和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全面整改火灾隐患。

          (六)完成镇委、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主任由镇应急办主任担任。办公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及时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方案),经镇消安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2.全面掌握全镇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和研判消防安全工作形势,提出具体措施建议。

          3.综合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提交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的涉及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审核把关,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并按照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组织实施。

          4.制定消防工作年度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经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具体的考评工作。

          5.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单位)、各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6.组织、协调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开展调研、检查、督查等工作。

          7.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9.完成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定期会议制度。

          (一)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结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季度会议,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备、组织等会务工作。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本人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并委托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一般由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要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的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在工作交接之日前三日将变更情况书面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遇有重要情况,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随时组织召开会议。

          (四)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1.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参加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按时完成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2.根据需要催办和协调相关消防工作,包括:上传下达、数据统计、材料汇总报送等。

          3.根据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检查、督促落实本部门(领域、行业)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工作评议制度。

          (一)每年组织一次成员单位工作评议,通常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评议工作在报请主任批准同意后,由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二)工作报告由成员单位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际自行撰写,内容包括本行业、本系统内火灾发生情况、完成消防工作任务及任务指标情况、解决突出消防问题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三)工作评议采取会议评议、实地听取报告评议、上交工作报告评议等方式进行,具体评议方式由主任确定。

          (四)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和不达标四类标准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工作督查制度。

          (一)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工作期间,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各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工作督查实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带队负责制,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督查等形式进行。主要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三)督查工作结束后,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有关督查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上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并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工作调研制度

          (一)每年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调研。调研内容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后,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工作调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调研内容,可组织相关成员赴外地考察或请有关专家座谈。各成员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调研活动。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研报告的收集、汇总工作,在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印制成册下发各成员单位或社会单位。对推动全县消防工作具有借鉴意义的调研成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提请委员会研究制定可行性方案,提交县政府审议推广。

        第五章人员配备及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不增加编制和人员。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由镇消防救援所有关人员担任,兼职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担任。在开展全镇消防安全检查、督查、考评等重要工作阶段,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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