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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灯塔镇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本网  时间: 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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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灯塔镇机关内部的财务行为,加强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灯塔镇的所有经济活动归口灯塔镇财务统一核算,禁止灯塔镇任何内设机构设立账目核算本部门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灯塔镇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单位收支计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灯塔镇机关的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对所属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镇年度经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各部门按部门预算的要求,编报下一年度预算,由财政结算中心汇总审核,经镇党委会审定后报县财政局。

          第五条财政结算中心根据财政批复下达的部门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在确保基本支出的同时,结合项目性质、开支范围、部门职能,将项目资金按预算申报牵头部门分解为项目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六条财政结算中心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反馈,并每季度报送县财政资金支出进度表。

          第七条部门预算外增加的项目支出,原则上由业务承办单位部门拟文申请报县财政局或县政府审批,同时抄送结算中心一份存档。结算中心负责对申请资金的跟踪落实和监督使用。

        三、收入管理

          第八条灯塔镇机关的收入是指财政拨款收入、灯塔镇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灯塔镇的所有资金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无需开具票据的收入除外)均必需使用财政票据,严禁以自购的白头收据对外收取资金收入。

          第十条使用灯塔镇机关收入票据为相关单位代收代付资金,必须统一纳人灯塔镇本级财务核算,不能汇入或交入其它账户,会计核算时作暂存款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入账,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如实上报。

          第十二条灯塔镇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按规定缴存灯塔镇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灯塔镇机关为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四条明确支出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一)严格执行财经财务纪律,实行镇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镇长“一支笔”审批,即镇长经手的报单由镇党委书记负责审批,镇党委书记及其他所有干部职工的报单由镇长负责审批(所有干部职工的报单应提交财会核对后,交由分管领导审核)。镇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镇经济业务单据进行审核、监督。

          (二)灯塔镇机关的各项支出要按照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000元以下的专项经费或单项公用经费支出,由镇长审批。5000元以上专项经费或单项公用经费支出,由镇党委书记稽核,镇长负责审批;5万元以上专项支出或单项公用经费支出,由灯塔镇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镇长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一)支出事前审批控制。申请支出事项必须有预算指标,无指标或超指标的支出不能进行申请。

          (二)支出事前申请范围。除日常固定资金(包括在职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遗嘱补助、公务交通补贴等,临聘人员工资、社保及公积金,单位水电费、邮电费、银行手续费等)及除首次付款后再按协议支付的、已上镇党组会讨论通过的支出外,本单位的其他支出均需填写事前申请审批单,如:《公务接待申请表》《出差申请表》等。

          第十六条经费开支报销规定。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资金结算中,应按规定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和转账方式结算,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名称;②填制日期;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④发票单位为批,应附上开票系统开具货物清单(或服务项目明细);⑤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发票报销:经办人取得发票,经办人填写好单据封面,证明人签名,并附上背面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的原始单据,由镇主要领导审核,再按相关的审批手续审批后方可报销。灯塔镇财务按《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报销单据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单据不予报销入账。报销附件详见《篮球体育比分365_365app最新版安卓下载_365bet365灯塔镇人民政府经费开支标准及票据基本要求》。

          (一)办公费

          1.办公用品购置:灯塔镇机关的大额办公室用具用品及固定资产配备,先由使用部门或办公室提出,采购办负责一般办公用品、日常用品的统一采购和管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服务商)购买,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2.其他物质购置:镇领导或干部职工房间添置物件的先向分管后勤领导汇报,经镇长和镇党委书记同意后,填写采购申请表方可购买。

          3.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额采购,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后,方可购置。

          (二)电话费

          注意节约电话费的开支,单位公用电话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严禁拨打语音、小额支付等特殊服务电话。

          (三)水电费

          加强水电管理,压缩水电费支出,从严控制镇政府办公用电用水。

          (四)公务接待费

          1.镇政府各部门来人接待,根据接待对象分管领导及时向书记、镇长报告来宾人员情况,再由书记、镇长交由分管后勤领导根据对象、人数安排与镇政府干部统一吃自助餐或在原有菜汤的基础上增加菜色,由后勤办负责登记,并在两天内交给有关分管领导批属实。

          2.严格执行上级来人接待制度和伙食标准,饭堂保持早、中、晚餐菜供应。如特殊情况可在市场直接购买或外面点送。确实需外出接待用餐的,需请示书记或镇长同意后,由主管领导负责接待,每人每餐不得超过60元标准,每张报销发票不得超过600元,若超过600元的发票必须附上说明并加以解释(会议就餐除外)。特别的来宾(包括招商引资商),由灯塔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以现金结数,或凭单位来函(若无单位来函,通知文件也可附上入账)、发票、接待卡到镇财会报账。

          3.接待部门要填写接待清单,列明接待对象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时间、来宾人数以及陪席人数、费用等,并由部门分管领导审签。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接待费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卡、若有派出单位公函或通知文件也应附上入账。

          (五)公务用车维护费

          1.原则上每车配备一张加油卡,严禁现金加油。司机应向镇财会提供车辆每百公里油耗量标准,每月由镇财会按上月车辆行驶公里数结合油耗量充加油费;因出差在外特殊情况无法用卡加油的,须经镇主要领导核定后方可凭票报销。

          2.定点维修保养费用的报销。车辆正常的维修保养应实行定点维修和保养,由司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并凭票据报销;如车辆损坏是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如酒驾等原因造成的,由司机自行负责。

          3.运行费用的报销。车辆在出行途中发生的费用,如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由出行人员签字,经分管领导核准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4.车辆保险费、年审费及车船使用税的报销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凭票据报销。

          5.公务用车钥匙放置党政办保管,两部公务用车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消防用车(除出火警期间)必须经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人在借用期间负责好公务车的安全。

          (六)会议费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回本单位报销。各部门承办会议,必须先列出会议经费预算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赴国内出差等公务活动经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持真实有效的原始票据据实到财务部门报销。具体事项参照《篮球体育比分365_365app最新版安卓下载_365bet365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东财发〔2014〕21号)执行。

          (七)培训费

          培训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培训场租费、资料费、外聘专家教师费用、杂费等。各部门组织培训,必须先列出培训内容和经费预算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报销培训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培训费结算清单和培训费的发票;委托第三方组织培训的应按政府采购或自主委托方式组织实施。具体事项参照《河源市干部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差旅费

          到市、县城等规定区域外参加公务活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现行出差管理规定执行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15天内必须制单报销,不得拖延,以免造成账务处理不及时。

          1.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凭票报销制度。科级以下人员出差到本市以外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东财行〔2018〕21号省内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住本市、县各乡镇为350元/人.天,到新港镇、仙塘镇不得报销住宿费。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30%比例。

          2.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制。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适当补偿,按照东财发〔2014〕120号文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执行。出差到地级市以上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人.天(按自然天数计,下同),出差到本市内各县为80元/人.天。出差到本县内各乡镇为70元/人.天。出差公干半日报销额度为40元/人.天。

          (2)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到地级市以上交通费用包干标准按照东财行〔2018〕22号省内公务交通费标准执行,出差到市内各县(除篮球体育比分365_365app最新版安卓下载_365bet365外)为120元/人.天,出差到篮球体育比分365_365app最新版安卓下载_365bet365内(含篮球体育比分365_365app最新版安卓下载_365bet365)各乡镇为80元/人.天。

          (3)外出公务活动差旅费报销人必须凭《灯塔镇人民政府公务活动登记表》填写《差旅费报销表》等附加相关公务活动出行依据按程序审批,由报销人负责安排公务活动主管领导核实后签名,交由镇长按财务制度审批。财务人员若收到大额的报销单实行委托存入个人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九)工作误餐费

          因工作业务需要下队或加班未能在镇政府饭堂用餐而误餐的,经请示镇长同意后,可申请在外就餐;未请示领导同意的,一律不予报销。就餐前需填写《篮球体育比分365_365app最新版安卓下载_365bet365灯塔镇人民政府公务活动出行工作误餐卡》去就餐,交给分管后勤领导审核后,经分管领导核实,交由镇长审批。按真实开支报销,每人每餐不得超过40元标准,消费后按报账手续结算。

          (十)节假日值(加)班费

          干部或职工(包括临工)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干部或职工(包括临工)在国家规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十一)各项补贴、补助

          固定补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发放,调整或新增补贴按规定程序报批;节日补助、干部职工困难补助或其他临时福利补助,经镇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发放(发放依据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二)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和上缴按上级规定办理。

          (十三)劳务费的报销

          聘请临时工人,每天按150元/天,半天按75元/天结算;特殊情况的,可按照劳动力强度适当提高。

          (十四)其他支出

          经费请示报告(含困难救助)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镇长审批,超过人民币5000元须经镇党委书记审核,必要时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十五)基建工程

          1.单项工程造价资金达100万元以上、400万以下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邀标或公开招投标;单项工程造价资金达40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投标。

          2.单项工程造价资金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工程预算审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核。

          3.单项工程造价资金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建设项目,可由甲乙双方组织人员自建自管。

          4.凡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及维修工程,必须经过班子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再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发包,并要求施工方提供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三组照片。

          第十七条暂借款。工作人员因出差及其他工作需要借款的,应经镇长批准同意,才可暂借,无特殊情况,回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严禁灯塔镇工作人员无故拖欠公款或不报账。超过期限又无充分理由的,将由出纳在其相关补助项下扣除。

        五、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机关大宗、大件物品采购,较大支出的维修及各项长期支出活动,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相关的合法程序招标购置或决定施工服务单位,以节约开支。所有物品采购、经费结算必须由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其他部门人员如需报销,须经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并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

        六、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资产是指灯塔镇机关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在可以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一条现金管理。坚持“钱账分管,互相牵制”的原则,灯塔镇机关实行账、钱分开管理。

          (一)现金收支应及时入账。每天业务终了,结出余额应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严禁以大量收支单据长期抵顶库存现金,月终确实无法结清的经济业务单据,应移交会计登记挂账(零星小额出差费预借款可及时督促相关人员报账后再移交)。

          1.各项现金付款必需取得合法发票或收据,严禁以白头收据现金支付工程款等大额款项,小额的开支可通过现金支付。下拨资金必须应通过银行账户划拨。

          2.各项现金收入要按照银行管理制度规定,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解缴银行,不得坐支。库存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严禁公款私存私放。

          (二)各种发放款项必须经领导批准后才能支付,出纳员不得擅自未审批先发放。

          (三)发票报销时,出纳员应审核原始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经审核无误后才能付款。

          第二十二条银行存款管理。灯塔镇依法在规定的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灯塔镇的所有银行往来资金通过基本账户收付。未经灯塔镇主要领导批准,财务人员不得在基本账户以外开设银行账号收付灯塔镇资金;除规定的备用金外,严禁出纳员将灯塔镇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存折进行公款私存。灯塔镇下属的各职能部门未经灯塔镇批准不能擅自对外收费、设立财务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经灯塔镇批准可对外收费的部门,由部门专人负责向灯塔镇出纳员领取财政票据,并将收取的资金和票据存根定期缴回灯塔镇出纳员,资金纳入灯塔镇财务室统一核算。

          第二十三条灯塔镇政府财务人员应每年对账面债权清理一次,对挂账时间超过1年的债权应及时向灯塔镇领导汇报,并在领导的支持下积极追收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务人员应按规定定期与相关资金往来单位做好债权、债务核对工作,确保双方账面债权、债务相符。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其他设备等。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的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一)调出、变卖与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注销。固定资产残值变实收入应依法登记入账。灯塔镇出转让大宗固定资产 (如房产等) 前应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实施,并依法履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公开拍卖手续。

          (二)灯塔镇机关内财产由各使用办公室负责管理。灯塔镇财产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对机关内办公室之间的财产调动,要征得办公室同意,并通知财务室登记方可调动;对财产报废、要办妥手续上报上级审批后由财务室核销。灯塔镇财产由财务室负责登记管理,年终由办公室与财务室进行盘点,每年核查一次,对无故盘亏的固定资产,追究相关使用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财务室根据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等标准进行分类核算,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变动情况,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对于车辆的管理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七、饭堂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按实结算”的自助餐管理模式。

          (一)伙食标准:早餐8元、中晚餐各16元,共40元。

          (二)就餐人员每人收取:镇政府每月一次性收取干部职工用餐费60元。

          (三)非镇政府干部原则上不可在镇政府饭堂用餐,如特殊人员经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就餐。

          (四)严格执行用餐时间:早餐07:40--08:30,中餐

          11:50--13:00,晚餐17:45--19:00。逾期自理,如因工作延误,可向厨房要求留餐。

          (五)后勤办根据用餐需要,月底前拟好下个月菜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并公示,做好日清月结。                                           

          (六)严格执行用餐标准,分管后勤领导加以检查督促。

        八、收款票据、印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上级关于票据管理的要求,加强和规范票据使用,灯塔镇机关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票据,不能以自购票据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种收费票据由出纳员向县财政领取,灯塔镇财务负责对灯塔镇领用财政票据数量、收款金额等内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八条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领导批准。

        九、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灯塔镇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各类重大经济合同之前,合同内容必须经法律顾问确认,对重大事项涉及的合同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根据“重大项目集体议事决策规则”规定,提交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

          第三十条灯塔镇所有经济合同原件由灯塔镇财会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台账和年度档案管理,并将合同复印件交灯塔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财务室备查。财务人员必需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把关,及时向灯塔镇主要领导汇报相关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追缴应收款项,并防止超合同付款行为。

          第三十一条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授权签署合同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且“一次一授权,授权不授责”。严禁业务部门私自或不经规范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十、财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灯塔镇财务室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每月将灯塔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向镇党委书记、镇长汇报。灯塔镇应定期(每半年)向灯塔镇全体班子成员通报灯塔镇政府经济运行情况。

        十一、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灯塔镇机关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管理,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财务核算,对本单位的资金收取、使用、账户核算和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保证各项经费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

          第三十四条灯塔镇机关在财务业务上应当接受县财政对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报告经费的运行情况,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定期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做好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工作,努力保证灯塔镇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灯塔镇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要求,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的,灯塔镇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涉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上级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相关条款由灯塔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负责对本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的相关补充规定,与本制度具有相同的行政管理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灯塔镇颁布的相关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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