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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口镇信访工作村级首办制
        来源: 蓝口镇人民政府  时间: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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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l蓝口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来信、来电、来邮(电子邮件,下同)等途径向镇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镇委、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实行村级首办制,由各村、居委会首先办理。

          第四条信访事项属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内,或案情重大复杂,确无法在村一级化解的,由首办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移交至镇直部门一级,由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统筹办理。

          镇直部门一级无法化解的,经镇直部门提出,由镇分管领导牵头办理。

          镇分管领导无法化解的,经分管镇领导提出,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

          需请求上级部门协助的信访事项,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由镇委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办理。

          第五条村级首办制的基本内容:

          (一)各村“两委”(含居委会)为首办责任单位,村“两委”主要负责同志为首办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跟踪、督察和落实。

          (二)首办责任单位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热情有礼、语言文明;在办理群众来信来邮时,要认真审阅、及时处理;在接听群众来电时,要耐心倾听、周到回答。

          (三)首办责任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能当场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应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

          (四)有关信访程序、办理期限及要求、所需材料等,要一次性告知信访人。

          (五)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协调、办理,并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不能按期限办结的,经村“两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延期期限。

          (六)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

          (七)对信访人查询办理情况的,应公开信访事项办理的进展及结果。

          (八)负责做好信访人的劝导、解释工作,防止信访人越级上访。

          (九)信访事项属上级机关处理的,代信访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登记在案。由上级有权处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办理时限答复信访人。

          第六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镇政府或镇直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的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镇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访、来电,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并登记在案。

          (四)对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处理单位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登记在案,保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镇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办理,并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其中办理信访复查、复核的,在30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信访事项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及延期期限,避免信访人重复信访、越级信访。

          (四)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规定期限书面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结情况。

          (五)对信访人重复信访的,负责做好劝导工作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解决。

          第信访工作中领导责任制应与首办责任制相结合。对领导接访、阅批或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该领导应指定首办责任单位或首办责人,督促、检查、指导信访案件的处理,依法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首办责任单位或首办责任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办结。

          第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对信访工作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委、镇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照管理权限对首办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或者取消有关评奖资格等组织处理;对首办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信访人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或者有意刁难信访人,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对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四)对信访事项压着不办,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局面答复信访人的;

          (五)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办结信访事项的;

          (六)自己不能处理,又不向领导或上级请示报告,或者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置时机的;

          (七)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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