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蓝口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行为界定
第二条 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建坟、搭棚或者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或者耕地严重毁坏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三条 为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建立并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形成以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各村及时查处的管理机制,健全“齐抓共管、层级负责、属地包干”长效机制。
1.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责: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违反“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以及积极推进复耕复垦复绿。
2.自然资源所工作职责:负责建设行为人的审核报批工作,对村民建房等行为的规划选址通过现场勘查的方式进行地类认定,严格禁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各村工作职责:负责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日常管理、巡查、监督等工作,各村结合网格制度实行画片包干,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须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及时、控制在前、制止有效、处置到位、及时报告,对村无法处置或处置有难度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上报自然资源所等有关职能部门会商处置;处置时,村“两委”干部需全体参与并主动作为。
第四条 全体镇村党员、干部、职工要发挥带头作用,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四章 处置手段
第五条 违法占用耕地当事人要认清形势,不得心存侥幸占用耕地建房、建坟、搭棚等,对恶意抗法的,将纳入“扫黑除恶”线索予以专项打击,同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抄报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公职人员或党员违法占用耕地的,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六条 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对于违法用地行为供电部门一律禁止接线供电。私搭线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破坏基本农田达到一定面积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行为人必须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占用耕地进行复耕复垦。
第五章 追责问责
第八条 各村支书、主任是严控新增违法占用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包片村“两委”干部是第一责任人,各村包片村干部要发挥好巡查、初始管控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九条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过错责任追究。对于村“两委”干部主动作为,自查自纠,第一时间对村内存在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制止,且及时消除影响的,不予追责;对于上级巡查或群众举报发现村内存在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经调查核实,村小组发生1宗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建房、建坟、搭棚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复耕复垦不到位,按照本问责机制对该村包片村干部、村支书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同时,相应启动对镇主管部门、镇驻村干部的追责问责。
第十条 受到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党员干部受到诫勉谈话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凡是该村新增1宗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启动倒查问责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镇主管部门和镇驻村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镇领导因该工作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村“两委”干部也要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问责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责任追究决定书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廉政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